◎ 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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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沒有可看性,又遲遲不下檔的電視連續劇,觀眾常用「歹戲拖棚」形容,這種奧戲,通常成本低廉、製作粗糙、劇情千篇一律,製作單位自然也不會幻想要有多高的收視率,至於觀眾,雖然不乏邊看邊罵的戲癡,至少還能保有「拒絕收想跟銀行借錢看」的基本權利。

不過,有些拖棚的歹戲,看戲的可就完全沒得選擇了,明明劇情破綻百出,全國人民卻毫無選擇,必須強迫收看。

台大論文造假案自去年11月上映以來,已堂堂突破百集,雖然這齣戲劇本奇爛,但迄今為止,導演與主角絲毫沒有下檔的意思,為挽救收視率,劇組上週六還加碼演出,男主角真情流露、哽咽告白,還差點淚灑會場,果然成功吸引多數校務會議代表力挺。

有這個新梗撐場,台大論文造假案劇情可望再添高潮,成為台灣學術醜聞的長壽劇,目前為止,也還看不出「全劇終」的時間。

比較讓台大劇組意想不到的,應該是輿論的反應。

捲入論文造假案的哪間銀行貸款利息低台大校長楊泮池,雖然在該校自組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中「全身而退」,卻突然在上週六的校務會議上宣布:為了不讓台大因此事件繼續受到誤解與攻擊,也為了台灣學術界的和諧,今年6月任期屆滿後,不再續任台大校長職務。

對自覺無辜的楊泮池校長來說,發出請求不續任聲明,想必已經深受委屈,不料,多數輿論對楊校長的不續任並不領情,就有學界人士認為楊泮池屆滿下台不是請辭,而是遁逃,為台灣學界留下無可抹滅的恥辱。

這樣的結果明顯大出台大與楊泮池意料,不解已經宣布不續任了,為什麼各界還是窮追猛打?

當局者迷的台大與楊校長,或許以為宣布不續任下屆校長就是負責任的表現,為何外界的解讀截然不信用貸款代辦同呢?

其實,道理再簡單不過,因為整個論文造假弊案所產生的謎團,不僅沒有因為楊校長的不續任而得到澄清,甚至反而可能在不清不楚的狀況下草草結案。

該辭的時候不辭,反而以各種令人匪夷所思的言行以拖待變,正是楊校長徹底失去社會支持的關鍵,此刻,就算楊泮池校長選擇不續任,也不代表台大、楊校長本人在論文造假案與處理過程中沒有失職,以下這些疑問一日不釐清,楊校長的清白與台大的形象,也就一日難以平反。

例如:台大自組的調查委員會究竟影沒有公信力?身為共同作者的楊泮池校長當真完全沒有學術責任?就算沒有學術責任,有沒有行政責任?有沒有道義責任?有沒有頂尖大學校長的社會責任?

又如:論文造假案核心要角郭明良與台大醫院婦產部主治醫師嚴孟祿之間長達12年、共計16次、高達673萬4000元的金錢往來,究竟是單純的私人借貸?或是論文掛名費用?目前為止,誰在調查這件事?會不會不了了之?

再如,在論文造假案中受懲處最重的張正琪教授,指控楊泮池校長與台大在調查過程、懲處決議過程充斥「校園黑箱作業」,甚至已經成為「楊P的六道陰影」,究竟實情如何?相關指控是否為真?

如果張正琪指控屬實,相關人員是否有相關疏失?應受何懲處?如果楊校長確有責任,又豈是一句不續任就可以交代了事?

看來,不祭出更灑狗血的喬段,因台大論文造假案衍生的風風雨雨,一時片刻恐怕沒有平息之日,台大或許不妨採納該校王立昇、吳瑞北等人的建議,盡快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並且通過慰留男主角的溫情戲碼,讓本次的論文造假巨片再創收視高峰,永留台灣學術醜聞史。

民間借貸能相信嗎?

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風險也很大,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刷卡換現金、票貼放款、保證借到錢、汽機車借款免留車、免擔保免抵押等等,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

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

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從靈活性來看:簡單地說,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只要雙方認可,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承做,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必須有抵押、公證和擔保;簡便性:流程簡便,手續辦理簡單,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快速性: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因為手續簡便,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

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

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對借貸人進行審核,符合借貸條件,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利息、地點,最後就發放貸款。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便利,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也是一個保證,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絕對不能馬虎!

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

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27年上第 520 號

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銀行借錢條件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此項犯罪,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始能成立。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預定苛刻條件,一俟他人告貸,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利息、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以免後續發生問題,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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